股票简称:中建环能 股票代码:300425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文)、《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8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7,570.8786 万股的 2.94%。其中,首次授予 1,82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7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75%;预留 16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骨干员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骨干员工,不含中建环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2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
归属的比例各为 1/3、1/3、1/3;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1/3、1/3、1/3。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14%,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2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30%,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大于零。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14%,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30%,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大于零。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14%,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30%,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4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大于零。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相关考核指标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若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净利润、净资产等的事项,应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剔除该事项的影响;
2、“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中建环能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中建环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
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3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4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9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7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32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中建环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骨
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