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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16

1-1-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80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的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200 万股,具体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及老
股转让数量最终确定。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
老股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合计
不超过 1,800 万股。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公司实际的资
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具体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及
其关联方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周勉、汤志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在环
能德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环能德美股份;若在环能德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德美股
份。 
3、环能德美投资、倪明君、周勉承诺:其所持环能德
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环能德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其持有环能德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倪明君、周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该股份锁定承诺。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倪明亮、李
世富、倪明君、周勉、汤志钢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其担任环能德美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
能德美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长
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泉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国泰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6、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李喻萍、罗勇、邹宪蓉、汤元
文、邓龙荣、唐朝洪、何林、邓成华、刘显明、唐明、
胡尚英、张玲、杨永明、葛加坤、周生巧、张国良、
杨兵、欧阳云生、徐波、张鸣凤、黄世全、李梅、黄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光华、高声平、周烈全、李波、曾茂军、李成、林善
伟、张强、冯跃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11日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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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
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及其关联方倪明君、任兴林、
潘菁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环能德美投资、倪明君、周勉承诺:其所持环能德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环能德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持有环能德美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倪明君、周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该股份锁定承诺。 
周勉、汤志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在
环能德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若在环能德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倪明亮、李世富、倪明君、周勉、汤
志钢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环能德美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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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
一会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该等情形发生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订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在
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
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公司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
元,公司单次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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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东
公开发售的股份。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判决后 10 个
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
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回购全部
新股及控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
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