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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2-13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Scimee Sci.&Tech. Co.,Ltd
                     (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五年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5年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环能科技”、“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亮及其关联方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周勉、汤志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若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3、环能德美投资、倪明君、周勉承诺:其所持环能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环能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6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其持有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倪明君、周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股份锁定承诺。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倪明亮、李世富、倪明君、周勉、汤志钢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环能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科技股份。
    5、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万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泉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国泰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6、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李喻萍、罗勇、邹宪蓉、汤元文、邓龙荣、唐朝洪、何林、邓成华、刘显明、唐明、胡尚英、张玲、杨永明、葛加坤、周生巧、张国良、杨兵、欧阳云生、徐波、张鸣凤、黄世全、李梅、黄光华、高声平、周烈全、李波、曾茂军、李成、林善伟、张强、冯跃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仅环能德美投资一家,其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作为环能科技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环能科技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且稳定的持有环能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环能科技的部分股份:
    1、减持条件
    (1)不违反本公司在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 减持不会影响本公司对环能科技的控股权。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环能科技股票。
    3、减持数量
    (1)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1年内,本公司减持环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10%;
    (2)在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环
能科技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环能科技全部股票数量的20%。
    4、转让价格及期限
    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环能科技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环能科技股票的发行价(若环能科技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就环能科技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环能科技(若本公司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环能科技),本公司持有的剩余环能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实施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
    (1)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应首先采取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
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在
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 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
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
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5)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
    (4)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三、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