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昇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17号昇辉控股有限公司。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昭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524,2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2773%;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464,7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0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9,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4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9,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4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9,5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42%。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5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38%;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144%。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5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38%;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144%。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5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38%;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14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5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38%;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14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81,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5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38%;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1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81,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5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38%;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27,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14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81,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81,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625,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张毅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81,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82%;反对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曲光杰律师、朱培元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