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uyitong Intelligent Electric Plc.
(住所: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2,200万股,发行
拟发行股数 后流通股占比不低于25.00%。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200万股。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开发售股份。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发行后总股本 【 】
发行日期 【 】
发行价格 【 】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5年2月2日
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详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
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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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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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
险因素”全文,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600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纪法清及其亲属于龙、姜鹏飞承诺:(1)除参与
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于龙及姜鹏飞不参与公开发售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已解除
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4)减持公司
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微红投资承诺:
(1)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6个月后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内减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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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4)减持
公司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陆金海、刘明达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减持公司
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除纪法清、陆金海、刘明达、于龙、姜鹏飞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纪法清、柳云鹏、魏
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贺智波、姚京林、刘德业,纪法清的亲属于龙、姜
鹏飞,柳云鹏的亲属闫莉、徐克峰,贺智波的亲属荀涛承诺:(1)除纪法清、于
龙、姜鹏飞外,上述其他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6个月后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年
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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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其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
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
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首先由公司进行股
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的股份回购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一次为限。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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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上述
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从公司获得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
和。
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依次实施后,如果下一自然年度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的,将再按照上述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1)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
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1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