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2-032
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前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 公司由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 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南宁市工商 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南宁市市场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
……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一)、第 计计算,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一)、第
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