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422 深市 博世科


首页 公告 博世科:关于签订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博世科:关于签订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1

证券代码:300422           股票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6-046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项目总投资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7.87%,建设资金需求量大,且项目建设期需要公司承担项目相关的融资安排,不排除项目进展过程中公司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2、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工期较长,期间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部分项目不能实施的风险;
    3、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建设期),运营期较长,期间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投资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4、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合同双方突发异常情况造成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31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西管委会”或“甲方”)共同签署了《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确定公司成为花垣县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花垣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花垣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垣现代农业”)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等事宜。
    2016年5月8日,公司与湘西管委会签订了《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9,112.25万元(总投资额以项目公司投入的用于项目报批的相关前期费用及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现将合同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交易对方介绍
    1、甲方:湘西管委会
    甲方授权出资代表:花垣现代农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钢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4月15日
    住所:湖南省花垣县道二乡杠掰村二组
    经营范围:蔬菜、水果、造苗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烟叶种植、购销;山羊养殖、销售(非种畜禽);农业设施建设管理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及民族工艺品购销;农业观光旅游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无任何业务往来。
    3、湘西管委会已获得花垣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全权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合同谈判及最终的合同签订。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花垣县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
    2、项目范围: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工程以及配水工程三部分,具体项目范围以通过评审的初步设计为准。
    3、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9,112.25万元(总投资额以项目公司投入的用于项目报批的相关前期费用及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其中厂区工程估算投资为5,730.65万元(工程费用4,419.25万元,其他工程费用886.91万元,基本预备费424.49万元),管网工程估算投资为13,381.60万元(工程费用10,866.85万元,其他工程费用1,298.24万元,基本预备费1,216.51万元)。
    4、建设工期
    项目管网分为三期进行建设,具体如下:
    (1)一期工程(投资额约为12,100万元):包括取水、水厂和第一条管线(水厂-石栏镇雅桥片区-龙潭镇-花垣镇道二片区-农业科技园),建设期限18个月;
    (2)二期工程(投资额约为4,000万元):第二条管线(水厂-麻栗场镇-驾考中心-花垣镇窝勺片区-湘西机场),建设期限12个月;
    (3)三期工程(投资额约为3,000万元):第三条管线(水厂-猫儿乡-民乐镇),建设期限12个月。
    5、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不含建设期)。
    6、合作方式
    采取项目公司制的合作方式,甲方指定的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投融资、运营及维护。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先行签署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花垣县人民政府同意授予项目公司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甲方出资代表占比10%,乙方占比90%,双方均以货币出资,具体出资事宜以《出资人协议书》及《公司章程》为准。
    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在特许经营权期间无偿使用配套管网等设施。
    7、回报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的回报机制,付费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支付的自来水使用费,不足部分由花垣县政府从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支付。
    由于项目设计尚未完成,暂时无法确定自来水供水服务费单价,但双方约定今后自来水单价的计算遵循以下条件:
    (1)总投资以项目公司投入的用于项目报批的相关前期费用及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2)项目公司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5%;
    (3)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来计算水价。
    8、排他性约定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不能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第三方。除非项目公司因未能履行本合同下责任和义务而失去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当合同中规划的净水厂处理规模进行扩建且亦采用PPP方式运作时,项目公司优先拥有其PPP运作的特许经营权。
    9、融资方案
    项目资本金为4,0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约为20.9%。此外,本项目缺口资金由项目公司自筹取得。
    10、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为实施本项目需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新建的供水工程设施,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办理取得土地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协助并确保项目公司完成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办理。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1、收入和回报
    (1)供水结算价格
    本合同生效日时,项目公司的初始供水结算价格暂定为每立方米2.45元。
    (2)供水量的计量方式
    ①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②项目公司在水厂出厂口安装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的流量计,进行供水量的计量,计量表由项目公司和甲方共同管理,该流量计所显示的计量即为本项目项下的供水量的结算依据。流量计每三个月由甲方或甲方委派的专业部门同项目公司一起共同校核一次;
    ③供水保底量:从试运行起,第一年项目公司供水量按水厂设计能力的50%计算;第二年按水厂设计能力的60%计算;第三年按水厂设计能力的70%计算;第四年按水厂设计能力的80%计算;第五年及以后按水厂设计能力的100%计算。
    ④水费的结算:以约定的当月供水结算数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供水结算单价,即为当月应结算的水费。
    ⑤在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公司应保证正常供水。
    ⑥本合同书中约定的供水结算单价为含税价。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税费以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计算。
    (3)水费支付保证
    ①为保证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正常运作,并确保项目公司能收取约定费用,甲方承诺:A.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和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费的有关规定在花垣县对自来水用户征收水费;B.甲方对水费的收缴负有义务;
    ②该项目及支付条件和标准已经花垣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预算法》,纳入每年度的县人民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4)价格调整机制
    ①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②甲方有权对项目公司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③当净水厂建成后,则结算水费单价将进行核算,核算时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5%。从建成后的工程正式运行时,按调整后的结算水费单价支付水费。
    ④从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下列事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时,启动结算水价调整机制,项目公司可向甲方申请调整结算水价,调整后的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5%:A.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满三年;或自上一次调价申请被甲方批准之日起满三年;B.湖南省统计局编制的《湖南省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幅度超过6%;C.项目公司因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并经甲方核实(如:出水标准的变化、国家税种及税率变化、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
    ⑤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的调价申请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复核,在综合考虑项目公司在上次调价后的供水水质状况,有否出现供水质量事故等因素后,以书面方式给予项目公司明确的答复。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和协调水价调整的其他相关报批手续。
    12、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置
    特许运营期满时,根据项目公司的运行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延长特许运营期,并另签协议;若终止协议,政府方不继续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收回投资方的股份。
    13、违约处理
    (1)违约行为的认定
    ①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a.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b.供水工程设施;
    c.本协议项下权利;
    d.供水服务所需的项目公司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②项目公司未能按供水需求进行项目新建、扩建。
    ③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
    a.乙方主体或项目公司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b.项目公司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c.项目公司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d.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e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f.项目公司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
    ④甲方未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
    ①违约行为发生后,视违约行为的危害程度,可采取赔偿、临时接管和解除合同的措施,使非违约方减少或避免风险;
    ②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③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各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④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⑤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⑥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⑦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有争议,按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合同的顺利签订,增强了公司在环保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充实了公司的在手订单数额,巩固并提升了公司在水务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