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依据变更的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
中的相应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钢球制造、销售;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钢球制造、销售;滚
子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及零配件、轴承、五 子生产、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特种陶金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瓷及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及零配件、轴承、润滑油、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自营和 五金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润滑油、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因公司
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经向公司书面请求并说明合理目的后,查阅公司会计 股份的股东经向公司书面请求并说明合理目的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账簿、会计凭证,或者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