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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1 深市 力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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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5

力星股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4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4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4 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 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王嵘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0人,所持
有股 87,860,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881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均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266,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9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9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738,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6%;反对 77,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883%;弃权 44,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17,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0068%;反对 7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6335%;弃权 44,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3597%。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钟承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740,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9%;反对 96,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95%;弃权 24,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19,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0157%;反对 96,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7863%;弃权 24,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197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律师、尚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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