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72,00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的 1.0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97,102,484 股变更为 294,030,484股。
2、本次回购注销涉及人数 56 人,回购价格为 3.517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经计算,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3.765309836 元/股。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回购、注销手续。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6、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8、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56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25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3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7,58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H10100号),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5,302.55万元,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决定回购注销56名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锁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25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数量、价格
2023年5月2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56名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锁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为 3,072,000股,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后为3.51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本次回购计息期:2021年1月18日(授予
日)至2023年5月26日,计息天数859天,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本次回购注销
的价格=3.517+3.517*3%/365*859=3.765309836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已向56名激励对象支付回购
款11,567,031.82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完成。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69,490,444.00 23.39 63,504,162.00 21.60
高管锁定股 66,418,444.00 22.36 63,504,162.00 21.60
股权激励限售股 3,072,000.00 1.03 0.0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7,612,040.00 76.61 230,526,322.00 78.40
三、总股本 297,102,484.00 100.00 294,030,484.00 100.00
四、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H10243 号),审验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止减少
注册及股本的情况,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止,贵公司已完成上核述注册资资本的变更,具体情
况如下:
1、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47,585,40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2 股,合计转增 49,517,080 股。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告实
施完成并已进行了账务处理。
2、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未达到第二解锁期的
业绩考核目标,决定回购注销 56 名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锁所涉及的已授于但未满
足解锁条件的 2,5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根据 2023 年 5 月的第四届第二十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回购注销 56 名激励对象第二次解锁所涉及的已授于但未满足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之后进行,因此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 3,072,000 股。
根据贵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公告》,考虑到限制性股票已参与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回购价格调整为 3.517元/股。
截止 2023 年 5 月 29 日,贵公司已向 56 名激励对象按 3.517 元/股支付
10,804,224.00 元股份回购款及股份激励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762,807.82 元,合计支付 11,567,031.82 元。
五、减资公告相关情况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自减资公告发布 45 日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要求。
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