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421 深市 力星股份


首页 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力星股份: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力星股份: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分红派息,根据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相应予以调整,回购价格由 4.47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具体内容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已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6、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56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256万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3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说明

  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若在授予日后,力星股份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 = ??0/(1 +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 =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 = ??0 ?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不做调整。

    (二)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分红派息: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247,585,4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7,137,810.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以后年度。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对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 ??0 ? ??=4.47 - 0.15=4.32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4.47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分红派息: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247,585,4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7,137,810.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以后年度。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相应予以调整,回购价格由 4.47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和方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股本变更相关的登记备案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