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69.5404 万元。
拟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63.5404 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769.540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拟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763.540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三、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程修正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二十年。
修订为: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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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法定代表人:施祥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