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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2-02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LiXingGeneralSteelBallCo.,Ltd.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2,8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2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18日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情况
    1、公司股东施祥贵、时艳芳、赵高明等32名自然人股东(除刘定妹、褚本正以外)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银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朱兵、苏银建共十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人褚本正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自2011年12月23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票。
    5、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人褚本正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a.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b.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2)如公司业绩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
在符合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应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制定与修订控股子公司章程、向控股子公司提出利润分配议案等方式,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分配与支付利润,以确保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4)公司采用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参照以现金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3、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或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调整的条件
    如监管政策、公司内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详细论证的基础上,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可以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2)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意见的措施
    公司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决策程序与机制
    a.在审议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b.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c.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提供网络投票,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合理权益的回报,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订了上市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五年)。根据规划,公司上市后五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为: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以后,在具备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关于发行人股利分配的具体情况,参见“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三、发行人报告期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4年度的相关财务信息虽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14年度财务报告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