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Xing General Steel Ball Co., Ltd.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
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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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 不超过2,800万股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
量,同时由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
确保发行新股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发行新股数: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
【】万股,不超过
900万股
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
及自愿锁定情况:
1、公司股东施祥贵、时艳芳、赵高明等32名自然人股东
(除刘定妹、褚本正以外)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南通银球投资
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
2、公司控股股东银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
陈芳、沙小建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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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
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朱兵、苏银建共十人,担
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本人在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
4、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
人褚本正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11年12月23日
(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票。
5、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
人褚本正从股东时艳芳处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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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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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情况
1、公司股东施祥贵、时艳芳、赵高明等32名自然人股东(除刘定妹、褚本正以
外)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公司控股股东银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祥贵、赵高
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承诺:如本公司(本人)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
芳、沙小建、朱兵、苏银建共十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
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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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人褚本正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自2011年12月23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票。
5、发行人股东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定妹及自然人褚本正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取得的
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
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
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三、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其
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a.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b.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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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业绩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
在符合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应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制定与修订控股子公司章程、向控股子
公司提出利润分配议案等方式,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分配与支付利润,以确保公司
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4)公司采用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参照以现金或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3、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或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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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网
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