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候选人周生刚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增补周生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学义
林爱梅
叶 飞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