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我们作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学义
林爱梅
叶 飞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