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8 证券简称:昆仑万维 公告编号:2023-037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昆仑万维”)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10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昆仑万维将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2年1月26日,昆仑万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 月 26 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
成就,同意授予。无关联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26
日为授予日,以 12.2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8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2 年 7 月 15 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12.17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涉及应作废股份 215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