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008,376 元 136,190,823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 股份 2,8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
行股份 2,800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12 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3,060 万股;2015 年
日,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3,060 万股; 1 月 4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2015 年 1 月 4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1,020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4,080
币普通股 1,020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 万股。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额增至 4,080 万股。公司 2015 年度股 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分配方案,公司
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股本总额增至 8160 万股。公司 2019 年
分配方案,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8160 万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
元。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的分配方案,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分配方案,公司 137,008,376 股。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股本总额增至 137,008,376 元。 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库存股的议
案,股本总额由 137,008,376 股减少至
136,190,823 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让。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定。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
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从前款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修改本章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总资产 30%的事项;
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 定的其他事项。
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