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anaa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迦南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非自然人股东南京比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本公司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及自然人股东方志义、方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黄斌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方亨志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方亨志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周真道、孙国龙、陈永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以上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鲁东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迦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亨志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于该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公告后6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
增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增持金额: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其他事项: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归属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为限)归上市公司所有。
(2)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回购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3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方志义、方正、黄斌斌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该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对外公告,并于公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