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建灿所持股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周 建灿(已去世)持有的公司 1350 万股股份因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高新投”)申请,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 院”)决定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一、涉案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大股 被拍卖股数 拍卖人 拍卖原因
姓名 东及一致行动人 (万股)
周建灿 是 1350 广东省深圳市 司法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拍卖股份的质押情况
是否为
股东名 第一大 质押 质押开始日 原质押 本次质押
称 股东及 股数 期 到期日 质权人 占其所持 用途
一致行 (万股) 股份比例
动人
周建灿 是 1350 2017-10-16 无 深圳高新投 16.87% 个人财
务需求
注:周建灿质押股份数原为 750 万股,因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实施了每 10 股转
增 8 股的权益分配,质押股份数变更为 1350 万股。
二、涉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周建灿(已去世)向深圳高新投融资 1 亿元,将其登记持有的公司
375 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质押给深圳高新投,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股东周纯(周建灿之子)向深圳高新投
融资 1 亿元,将周建灿将其登记持有的公司 375 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质押给深圳高
新投,为周纯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
续。周建灿去世后,深圳高新投以周纯、汪银芳(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至深圳中院,两案的诉讼请求分别为:
(一)(2018)粤 03 民初 1890 号案件
1.被告周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投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0 元。2.被告周纯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投公司赔
偿利息损失 534,212.32 元(以本金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 6.5%,
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计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3.被告周纯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投公司赔偿罚息。以本金 1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1 日起,按照约定罚息年利率 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 3 项
共计 102,755,045.65 元,应支付逾期罚息 2,220,833.33 元,自 2018 年 2 月 21
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计算方式为100,000,000×9.75%÷360×82天。)4.原告高新投公司就依法处分周建灿名下质押财产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375 万股股票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汪银芳以其全部财产(含继承周建灿遗产)、被告高敏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周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9.6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等)。7.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后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高敏的起诉。
(二)(2018)粤 03 民初 1889 号案件
1.被告周纯、被告汪银芳以其全部财产(含继承周建灿的遗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投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100,000,000 元;2.被告周纯、被告汪银芳以其全部财产(含继承周建灿的遗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投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439,477.32 元(以本金 1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约
定年利率 6.5%,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计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3.被告周纯、被
告汪银芳以其全部财产(含继承周建灿的遗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高新投公司赔偿罚息,以本金 1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21 日起,
按照约定罚息年利率 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 3 项共计
102,660,310.65 元,应支付逾期罚息 2,220,833.33 元,自 2018 年 2 月 21 日起暂
计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计算方式为 100,000,000×9.75%÷360×82 天。)4.原告
高新投公司就依法处分周建灿名下质押财产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375万股股票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9.6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等);6. 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合计:102,756,310.65 元)。
深圳中院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立案受理,经审理,对两案判决如下:
(一)(2018)粤 03 民初 1890 号案件
1、被告周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的借款本金 1 亿元和利息 1590462.32 元以及罚息(罚息以 1 亿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9.75%,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计至全部清偿时止);
2、被告周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 96000 元;
3、被告汪银芳以其个人财产以及继承周建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告周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建灿名下的 375 万股金盾股份(股票代码 300411)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2018)粤 03 民初 1889 号案件
1、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各自继承周建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周建灿应返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
款本金 1 亿元和利息 1495727.32 元以及罚息(罚息以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75%,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计至全部清偿时止);
2、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对前述周建灿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 96000 元;
4、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建灿名下的 375 万股金盾股份(股
票代码 300411)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上述
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周纯、汪银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
深圳高新投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3 月 2 日,深圳中院做出(2019)
粤 03 执 2414、241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纯、汪
银芳持有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首发后限售股共计 1350 万股以清偿
债务。
三、周建灿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建灿及其一致行动人周纯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东 持股比 占其所 占公司 占其所 占公司
姓名 例(%) 持股数量 持股份 未质押
质押数量 比例 总股本 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 比例 比例(%) 比例
周建灿 24.33 111,036,596 110,950,196 99.92 24.31% 86,400 0.08 0.02%
周纯
四、备查文件
1、《京东拍卖网-竞买公告》
2、(2019)粤 03 执 241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3、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 03 民初 1889 号《民事判决书》
4、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 03 民初 189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