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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
区南园路 6 号;
徐地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长兼总经理;
徐国凤,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谭君艳,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正业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正业科技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实际控制
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
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 6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问询函回复(更新稿)》显示, 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徐地华、
徐国凤通过正业科技向供应商预付采购款的形式占用正业科技资
金, 2019 年度日最高占用金额为 4,621.68 万元, 2020 年度日最
高占用金额为 3,376.02 万元。徐地华、徐国凤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向正业科技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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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地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国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正业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谭君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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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
事长兼总经理徐地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国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三、 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谭君艳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