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7 证券简称:凯发电气 公告编号2018-031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已于2018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
至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孔祥洲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3,174,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4.5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3,173,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4.5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2、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6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5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具体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00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00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00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00 《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00 《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00 《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00 《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 9.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7年 5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7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
关议案。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现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期12个月(即延长至2019年5月24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申请发行有效期的议案已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有效期截止日为2018年5月24日。
由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周期较长,将上述发行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延期一年,延期至2019年5月24日。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懿律师、于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