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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4-12-02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KeyviaElectricCo.,Ltd)      
              (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孔祥洲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孔祥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的4%,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本人在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的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本人在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二)公司股东王勇的承诺          
    公司董事王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本人在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三)公司法人股东广发信德的承诺             
    广发信德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广发信德承诺主动再延长股份锁定期6个月。
    本公司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若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本公司在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四)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褚飞、张忠杰,董事、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王传启,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蔡登明,副总经理张刚、财务负责人赵一环、监事会主席赵勤、监事温国旺8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司:1、现金方式;2、本人在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五)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程亮、左钧超、胡学华、吴仁德、李存义、宋金川、宫儒、武玉明、高伟、董文宽、李政、曾庆钊、张志刚、马朝东、金轶鹏、赵宪文、李国雄、杨翔、井明川、曾涛、卢凌云、闫兆辉、陈波、汪锦丰、张晓怡、郝剑、邱旭东、佟娅静、张浩、孙宇、孙明伟、郝悦华、马尉栋、郑小益、树成才、郝大威36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触发启动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方”)应当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交易所等部门允许的方式。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