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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4-11-14

 
1-1-1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Keyvia Electric Co.,Ltd) 
(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 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
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
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万股(不超过 1,700 万股) ,本次发行
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 股 面 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 11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 10月30日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下
述风险及重要事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事项 
经公司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
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配
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且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请参
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九节之“十四、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孔祥洲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孔祥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额的 4%,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
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
司:1、现金方式;2、本人在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额的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
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公
司:1、现金方式;2、本人在公司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二)公司股东王勇的承诺 
公司董事王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如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公告,减持方式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则减持价格与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