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
订)》(证监会令第98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规定,并结合中国证券业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则首次公开发行A股,本次初步询价和
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
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次
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限、发行比例、配售机制、回拨机制
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九强生物”)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9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
“九强生物”,股票代码为30040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
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或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40万股,包括公开发
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且不高于25.04%。在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
费用)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30,008万元的前提下,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668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的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
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未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则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3,34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60%且股数不超过2,004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信达证
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0月17日(T-4日,周
五)至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两个工作日期间,进行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
4、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
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成为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且配合信达证券完成相关条件核查(核查方式详见
信达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indasc.com)的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应当于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下列对象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信达证券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信达证券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信达证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参与信达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
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10)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信达证券对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信达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