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隆股份”)于 2022
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情况及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决定修订《公司章程》,以满足规范公司运作的要求。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
本 222,469,1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
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为转增股本,拟以现有总股本 222,469,15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89,209,903
股。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增加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 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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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辽阳东宝力化学建材有限 公司以辽阳东宝力化学建材有限
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辽阳市工商行政 更方式发起设立;在辽阳市行政审批局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业执照号为 211000004016821。 为 91211000736720908R。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246.9156 万元 28,920.9903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经营(无储存)环氧乙烷、1,2 围:经营(无储存)环氧乙烷、1,2 环
环氧丙烷、1,6-己二胺;经营本企业 氧丙烷、1,6-己二胺;经营本企业及所
及所属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属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 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
进出口业务;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3 项、3 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技术咨 (2 类 1 项、3 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设备房屋租 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设备房
赁;贸易经纪与代理;建材助剂、SCR 屋租赁;贸易经纪与代理;建材助剂、
脱硝催化剂、化工产品、表面活性剂 SCR 脱硝催化剂、化工产品、表面活性
制造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需 剂制造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需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 22,246.91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28,920.990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22,246.9156 万股。 为:普通股 28,920.9903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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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6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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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8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