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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4

深交所:关于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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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
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远方国际物流中心公路港二期 F2-10
号,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
业绩补偿承诺方;
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
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远方国际物流中心公路港二期 F2-9 号, 辽
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
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
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9 月,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
隆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
源持有的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恒泽”)10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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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与科隆股份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
书》,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四川恒泽
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6 年度不低于 2,600 万
元、 2016-2017 年度累计不低于 6,000 万元、 2016-2018 年度累计
不低于 10,300 万元、2016-2019 年度累计不低于 15,000 万元、
2016-2020 年度累计不低于 20,000 万元,考核净利润以四川恒泽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并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关于应收账款的约定进行相
应调整。若四川恒泽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
财务报告中应收账款余额的 85% (含本数),差额部分将从该年度
考核净利润中予以扣除,同时扣除科隆股份为四川恒泽提供的财
务资助资金相关的财务费用。科隆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有关
年度报告中对在该年度内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
况进行单独披露,并由科隆股份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如四川恒泽未实现或达到《利润补偿协议书》中“预
测及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约定的金额或条件,喀什新兴鸿溢、喀
什泽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科隆股份进行补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补偿方式优先以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持有的科隆股份
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4-00057 号),四川恒泽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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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2,743.11 万元、 2,473.08 万元、 1,348.04
万元、 861.53 万元、 -4,325.34 万元,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2018 年、 2019 年、2020 年应
收账款回款不达标金额分别为 4,353.85 万元、2,923.42 万元、
4,541.95 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2017 年度、2018 年度
应分别补偿股份 395,966 股、5,536,136 股,上述股份已经科隆
股份回购注销;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 3,720,947
股,同时补偿现金 8,050 万元,科隆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喀什
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喀什新兴鸿溢、喀
什泽源仍未配合完成 2019 年度、2020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
销工作,亦未履行相应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
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
生重要影响。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未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约
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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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提交了书面申
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对四川
恒泽的审计财务数据有异议;二是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直接
影响四川恒泽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业绩,业绩补偿承诺应相
应调整。此外,喀什新兴鸿溢还提出,科隆股份对四川恒泽过度
控制,导致四川恒泽财务、人员、经营不独立,科隆股份对未完
成业绩补偿承诺负全部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的申辩
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提出对四川恒泽的审计财
务数据有异议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 《利润补偿协议书》 明确约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对标的资产在该年度内考核
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由科隆股
份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协议未约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据此确定考核利润数需
要以交易对方的认可为前提。并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经根据协议约定出具了《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也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审核报告》载明的业绩完成情况存在错误。喀什新兴鸿溢、
喀什泽源应按照《利润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第二,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提出的受疫情影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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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 《利润补偿协议书》 约定,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书面证明,说明
详细情况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义务造成的影响。但喀什
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并未依照约定提供书面证明并说明相关情况
及影响,也未要求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变更或豁免其
业绩补偿承诺,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对喀什新兴鸿溢提出的四川恒泽财务、人员、经营不
独立,未完成业绩补偿应由科隆股份负责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
本案中,协议未约定利润补偿的履行以四川恒泽经营、财务、人
员独立为前提,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应当履行其作出的业绩
补偿承诺。因此交易对方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业绩承诺
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1 条
和利润补偿协议书第 3.2 条,严格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科隆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 6 —
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
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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