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7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披露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公司监事杨付梅女士、刘鑫先生计划自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18年11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2,45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045%,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所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以2018年5月31日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1日为除权除息日,总股本117,230,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00000股(含税),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0000元,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为152,399,494股。
2018年8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号:2018-050),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52,399,494股变更为152,003,528股。
经上述总股本变更后,公司监事杨付梅女士、刘鑫先生拟减持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减持计划情况如下:
监事杨付梅女士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0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686%;监事刘鑫先生拟减持数量54,8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60%。上述股东合计减持不超过159,1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04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监事刘鑫先生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2)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杨付梅女士因个人资金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000股(均为在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价格区间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集中竞价交易 2018年5月29日 14.93-15.35 13,000 0.020%
杨付梅 集中竞价交易 2018年5月30日 13.87-15.06 3,000 0.017%
集中竞价交易 2018年5月31日 14.19-14.58 6,000 0.015%
注:公司监事杨付梅女士减持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之前,2018年6月1日为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因此上述股份为权益分派前的股份数,总股本117,230,380股为基数。
2、股东持股情况:
减持预披露时持股 目前持股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21,075 0.27% 388,798 0.26%
杨付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0,269 0.06% 75,750 0.05%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0,806 0.21% 313,048 0.21%
合计持有股份 168,750 0.14% 219,375 0.14%
刘鑫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2,188 0.04% 54,844 0.04%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6,562 0.10% 164,531 0.10%
注:
(1)上述股东于2018年5月3日披露了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以2018年5月31日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1日为除权除
息日,总股本117,230,380股为基数。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7,230,380股变更为152,399,494股。
(2)2018年8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号:2018-050),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52,399,494股变更为152,003,528股。
(3)综上,上表中“减持预披露时持股”为权益分派前股份数,以总股本117,230,380股为基数;“目前持股”为权益分派后的股份数,以总股本152,003,528股为基数。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监事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系监事正常减持行为,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公司将督促监事杨付梅女士、刘鑫先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