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
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
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
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
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
拨机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
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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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
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
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
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
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科隆精化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105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
行人股票简称为“科隆精化”,股票代码为30040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7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
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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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
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0
月17日,T-4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
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制度的
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除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还应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核查文件。具体
条件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
提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
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
备案核查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
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
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
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