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93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深圳博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瑞”)、上海砝码斯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砝码斯”)、广发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0 号)同意注册,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3,450,584 股,发行价格 10.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4,320.3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78.63 万元,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33,641.6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全部到账,经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 410005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博瑞、砝码斯、科技园公司与广发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港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序 开户人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存储
号 (万元) 方式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82040078801300001687 43.70 活期
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存款
2 博济医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602015029202091333 30.25 活期
公司广州粤秀支行 存款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602085729205782578 1,732.55 活期
公司广州粤秀支行 存款
4 砝码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82040078801000002116 739.34 活期
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存款
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629288663014 2,153.04 活期
科技园公司 公司广州分行 存款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474537851 6,632.10 活期
广州港湾路支行 存款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602015029202146074 2,070.05 活期
深圳博瑞 公司广州粤秀支行 存款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49050500001471 297.01 活期
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存款
合计 13,698.04
注:上表中账户金额不含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 2,8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博瑞、砝码斯、科技园公司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分别作为乙方,广发证券作为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晟、杨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