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8
博 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济医药”)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
目前公司总股本由 368,352,343 股变更为 368,717,683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368,352,343 元变更为 368,717,683 元。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公司需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相应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8,352,3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8,717,683
元整。 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为:药品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信 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
2 项目评估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 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果鉴定服务;技术进出口;专利服务;商标 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
代理等服务;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 (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
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药物检测仪器制 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
造;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 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
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医疗
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 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
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 讯设备租赁;药物检测仪器制造;专用化学
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
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批发贸 品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会议及展览服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用品及器 务;许可经营项目:技术进出口;医疗服务;
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商品零售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生产;药品
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设备租 委托生产;药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
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办公设 产(Ⅱ类医疗器械)。
备租赁服务;场地租赁。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8,352,343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8,717,683 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4 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5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及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6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7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要求。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要求。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8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作出决议;
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三)本章程的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
议通过: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9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九)股权激励计划;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上述修订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修订相关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