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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6

博济医药: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9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王廷春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公司与王廷春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王廷春

  签订时间:2023 年 2 月 14 日

  协议名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限售期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之股份。

  2、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7.0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3、认购数量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1,931,818 股(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总股本为 368,390,463 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 110,517,138 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4、限售期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乙方所取得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乙方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则将按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本人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2)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发行由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或按照本合同成立后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和/或其他形式)。

    (四)违约责任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该等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

  如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则违约方应全额赔偿/补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发行和本次认购而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中介机构服务费、差旅费、为维权发生的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署后,因本合同第 10.1 条(前述“协议的成立、生效”内容)约定的先决条件未成就导致本合同未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发行条件,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实施而终止本次发行的,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因市场变化、战略调整原因,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次发行的,本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备查文件

  1、《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王廷春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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