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事...... 28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二章 附 则 ...... 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5883K。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ji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 62 号(二、三、四、五)
栋,邮政编码:510663。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 1933 号 701 房,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1,322,325 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诚实守信、专业高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新药研究全程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药品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鉴定服务;技术进出口;专利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药物检测仪器制造;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场地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廷春、赵伶俐、马仁强、王文萍、卫丰华、周卓和、徐峻涛、张莉莉、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皓薇、张建勋、广州广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高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所对应的净资产额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已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全部出资到位。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王廷春 25,855,000 51.71%
赵伶俐 5,950,000 11.90%
马仁强 695,000 1.39%
王文萍 1,885,000 3.77%
卫丰华 1,035,000 2.07%
周卓和 920,000 1.84%
徐峻涛 920,000 1.84%
张莉莉 460,000 0.92%
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 3,375,000 6.7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 2,910,000 5.8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杨皓薇 615,000 1.23%
张建勋 1,380,000 2.76%
广州广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250,000 6.50%
广州高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0,000 1.50%
合计 5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1,322,325 股,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