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53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及独立董事届满情况
1、非独立董事王建华先生辞职的情况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王建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建华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王建华先生将继续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博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王建华先生的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建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50.7万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建华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3年7月28日。王建华先生离任后,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为王建华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独立董事刘国常先生任期届满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国常先生因在公司任独立董事职务已满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刘国常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国常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届满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谭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余鹏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余鹏翼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谭波先生简历
谭波先生,198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沙医学院
临床医学学士。2005 年,就职于临湘市人民医院,担任医师。2005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临床二部部长、质量总监、培训总监、临床总监,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省药学会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药学会中药临床评价专业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波先生通过萍乡广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约 19.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谭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谭波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余鹏翼先生简历
余鹏翼先生,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现
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历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审计处处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佛山大学经管学院教师等,并任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市溢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芯德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鹏翼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鹏翼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鹏翼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