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51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投票
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6 人,实到 6 人,会议由董事长王廷春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王建华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王建华先生将继续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博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谭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刘国常先生因在公司任独立董事职务已满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余鹏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24,776,344.22 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发表了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及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6,416,717.89 元,少于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总额,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的具体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
额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金 额 的 公 告 》及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科技园公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
实 施 募 投 项 目 的 公 告 》 及 相 关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年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及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所有股
票期权行权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226,619,451 股变更为 227,871,741 股。又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由 227,871,741 股增至 261,322,325 股。基于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26,619,451 元变更为 261,322,325 元。公司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份总额及注册资本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上述修订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谭波先生简历
谭波先生,198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沙医学院
临床医学学士。2005 年,就职于临湘市人民医院,担任医师。2005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临床二部部长、质量总监、培训总监、临床总监,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省药学会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药学会中药临床评价专业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波先生通过萍乡广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约 19.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谭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谭波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余鹏翼先生简历
余鹏翼先生,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现
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历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审计处处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佛山大学经管学院教师等,并任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市溢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芯德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鹏翼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鹏翼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鹏翼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