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86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9 年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67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股票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为公司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为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骨干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的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该部分预留期权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0%
日起至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该部分预留期权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该部分预留期权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5、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评结果 A B C D
评分 100-85分 84-75分 74-60分 60分以下
标准系数 100% 9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19年2月1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四)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首次授予对象中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0.5万份。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70万份调整为269.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仍为30万份。并确定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4月10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19年4月17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69.5万份股票期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六)2019年6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99.5万份调整为389.35万份。其中,首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9.5万份调整为350.35万份,行权价格由11.60元/股调整为8.91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39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七)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为预留权益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完成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3 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首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299.5 万份调整为
389.35万份。其中,首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9.5万份调整为350.35万份,
行权价格由 11.60 元/股调整为 8.91 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 30 万份调整
为 39 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