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投资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等)开办期货投资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投资仅包括境内期货及其相关的投资行为,不包括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期货投资业务只限于生产、建筑施工用的原材料等相关期货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铜、铝、螺纹钢。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投资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期货投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投资业务,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期货投资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期货投资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期货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投资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期货投资业务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主管公司的期货投资业务,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采购、财务、内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与期货投资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
期货投资业务
管理办公室
业务交易 业务核算 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
稽核审计 档案管理
指令下达 资金调拨
(交易员) 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
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投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投资业务会议,制定年度期货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投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期货投资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下设期货投资业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其职责为:
1、 制订、调整期货投资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投资交易。
3、向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业务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结算员、会计核算员和风险控制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分别在采购部、财务部、内审部内设。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期货投资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2、档案管理员:负责期货投资资料管理,包括期货投资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4、结算员和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期货投资业务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投资业务时,应按照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分别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具体执行。各项期货投资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投资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投资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期货投资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对参保期货的市场行情、订单、库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拟定期货投资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投资业务流程:由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进行研究决策, 确定书面方案→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
第二十四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期货投资交易申请表→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依据期货投资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安排交割。
移仓操作流程: 交易员填报期货投资移仓申请表→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室备案。
交割操作流程: 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 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发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室备案。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投资业务前必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投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投资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1、财务部负责资金风险控制:
(1)定期了解公司期货账户的动态权益;
(2)监控交易保证金额度及交易持仓头寸,对可能发生的保证金追加作风险准备;
(3)每月末与期货公司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出具书面报告。
(4)定期对期货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
2、内审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期货投资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投资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投资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投资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期货投资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交易员定期向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期货投资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业务结算单, 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期货投资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期货投资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期货投资业务相关部门。
第八章 期货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投资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公告期货投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公司期货投资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投资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期货投资业务决策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章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