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8-050号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8年5月14日13: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9层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24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邝青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140,4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48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824,08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88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316,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029%。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7,14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7,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8,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31%;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股东钱永耀、钱永美、江阴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1,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04,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862%。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雅程律师、吴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