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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98:飞凯材料关注函

公告日期:2021-11-10

300398:飞凯材料关注函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57 号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以及董事会前的内部决策程序。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对“恶意收购”进行了界定,请说明上述界定的法律依据,在公司章程中将相关情形界定为恶意收购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依法收购及买卖公司股票权利的情形。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请你公司说明由董事会认定是否构成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4.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请你公司说明将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四分之三以上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该条款是否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或股份一票否决权,对不同类型股东提交的提案设置不同的表决通过比例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并说明你公司为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

  5.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4;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2/3 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条款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权利与管理者地位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6.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合规性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说明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请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逐项说明本次
《公司章程》拟修订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 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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