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0-58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辉所持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7.75 元/股,回购注销黄丽萍所持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回购价格为 7.6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
参阅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李再荣所持限制性股票 90,000 股,回购价
格为 7.47 元/股,回购注销姬大炜所持限制性股票 7,500 股,回购价格为 7.57 元/股。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为
首次授予日,授予首次 90 名激励对象 40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4、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完成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12 月 7 日。
5、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
6、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 2018 年 8月 14 日为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首次 23 名激励对象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股权激励对象杨青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回购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回购价格为 7.8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完成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0月 30 日。
9、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20,000 股。
10、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股权激励对象殷英、王晓军、刘静颖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应回购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 72,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回购价格为 7.8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12、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完成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72,000 股。
13、公司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辉所持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7.75 元/股,回购注销黄丽萍所持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回购价格为 7.6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李再荣、姬大炜因职务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李再荣、姬大炜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
根据《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李再荣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0 股,授予价格为 8.00 元/股,姬大炜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 15,000 股,授予价格为 7.95 元/股,根据《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数量调整方法,计算出李再荣回购注销的数量为
90,000 股,回购价格为 7.47 元/股、姬大炜回购注销的数量为 7,500 股,回购价格为 7.57
元/股。(详情请参阅《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20-46)。
(三)本次回购资金及回购后的总股本
1、本次拟回购王辉、黄丽萍所持限制性股票资金总额为 866,80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本次拟用于回购李再荣、姬大炜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729,075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数总将由 338,158,344 股变更为 337,948,844 股。
4、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回购后股权结构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66,317,102 19.61 -209,500 66,107,602 19.56
高管锁定股 26,231,758 7.76 26,231,758 7.76
股权激励限售股 38,631,344 11.42 -209,500 38,421,844 11.37
首发后限售股 1,454,000 0.43 1,454,000 0.43
二、无限售流通股 271,841,242 80.39 271,841,242 80.44
三、总股本 338,158,344 100 -209,500 337,948,844 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和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李再荣、姬大炜因职务变化,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文件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以上限制性股票按照《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2、监事会意见
监事李再荣、姬大炜是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对象,作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数总将由 338,158,344 股变更为 337,948,844 股。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减资、章程变更等相关手续,具体变更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