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