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189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8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就相关情况进行逐项核实,现就《关注函》回复如下:
1.《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民生”)在 2020 年及以前年度,主要通过分期收款销售分布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赊销业务模式”)开展业务,截至 2021 年 6 月底,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 24.34 亿元。
(1)请补充披露中来民生开展赊销业务模式的年度、各年度销售的电站数量、确认的收入金额和长期应收款借方发生额、回款期限及已经收回的金额。
(2)请补充披露赊销业务模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及风险报酬转移条款、收入确认、支付电站款安排、农户收益、质保期限及质保责任、拆迁约定、电站抵押权、电站处置权、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在上述年度内是否存在补充、变更主要合同内容的情形,若有,说明补充、变更的主要原因及具体情况;《公告》称“公司仅保留债权,电站资产的一切风险随同物权转移至用户,债权不因任何原因而消灭”,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电站的风险报酬是否完全转移,是否影响收入确认。
(3)请补充披露中来民生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其他业务模式及收入相关会计处理,与赊销业务模式的区别。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补充披露中来民生开展赊销业务模式的年度、各年度销售的电站数量、确认的收入金额和长期应收款借方发生额、回款期限及已经收回的金额。
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是指将光伏电池板安装于家庭住宅屋面或者院落的 小型光伏电站,不同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系统或者海外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 国内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的市场主要位于农村、乡镇,主要客户为农户,主要 安装场所则为农户的宅基地。同时,相比于集中式光伏电站,户用分布式光伏 电站具有并网流程简单、新能源补贴力度大且补贴发放及时等优势。户用分布 式光伏系统由于主要利用农户的闲置屋顶或者闲置宅基地,并且能够为农户带 来稳定的经济收入。
中来民生专注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市场,公司根据国内户用分布式光伏的市 场环境、客户消费习惯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要素,2017 年至 2020 年主要采用 赊销业务模式。2021 年,针对户用分布式光伏业务,公司选择与国家电力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合作,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上海源烨(公司持股 30%,国电投下属子公司持股 70%),共同开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具 体系由中来民生为上海源烨提供户用光伏 EPC 工程服务,上海源烨根据项目 进度分批支付公司款项。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能加快资金回 笼,减少资金占用,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公司开展赊销业务模式的年度、各年度销售的电站数量、确认的收入金额
和长期应收款借方发生额、回款期限及截止 2021 年 6 月底已经收回的金额具
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电站数量 销项税以及 长期应收 合同回款 已经收回金
年度 (个) 收入金额 未实现融资 款借方发 期限 额
收益发生额 生额
2017 年度 4,917 19,958.79 21,271.13 41,229.92 12-18 年 8,801.98
2018 年度 3,367 13,276.62 13,719.50 26,996.12 11-22 年 4,522.19
2019 年度 10,108 91,063.06 122,213.99 213,277.05 20 年 15,831.62
2020 年度 15,194 92,515.94 143,969.58 236,485.52 20 年 7,753.43
2021 年度 1 4.64 6.54 11.18 20 年 0.27
合计 33,587.00 216,819.05 301,180.74 517,999.79 - 36,909.49
二、请补充披露赊销业务模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及风险报酬转移条款、收入确认、支付电站款安排、农户收益、质保期限及质保责任、拆迁约定、电站抵押权、电站处置权、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在上述年度内是否存在补充、变更主要合同内容的情形,若有,说明补充、变更的主要原因及具体情况;《公告》称“公司仅保留债权,电站资产的一切风险随同物权转移至用户,债权不因任何原因而消灭”,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电站的风险报酬是否完全转移,是否影响收入确认。
(一)请补充披露赊销业务模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及风险报酬转移条款、收入确认、支付电站款安排、农户收益、质保期限及质保责任、拆迁约定、电站抵押权、电站处置权、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
项目 赊销合同主要内容
风险报酬转移 关于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分析说明见下述(三);
收入确认 关于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分析说明见下述(三);
支付电站款安排 在付款期限内使用电站收益进行分期付款;
电站整个寿命期内的发电收益扣除设备价款;具体收益主要包括:付
款期内,每年按照其装机规模可获得固定金额的共享收益金,其余用
来支付电站款,根据 2019 年、2020 年业务开展中关于农户共享收益及
农户收益 支付电站款的比例测算,二者比例约为 1:9;支付完全部设备价款后,
剩余发电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按照实际测算情况,付款期限平均在
20 年左右,光伏电站的寿命期大致在 30 年左右,付款期结束至电站寿
命截止日的发电收益均归农户所有。
公司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光伏电站组件质保期 20 年,逆
变器质保期 20 年,自电站交付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公司应对因安装工艺、材料和产品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或部件的
质保期限及质保责任 损坏提供免费维修和保养。质保期内如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丢失
造成系统故障,公司可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农户承担相关费用。但
质量问题不影响农户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农户按照应
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天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如遇房屋拆迁农户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政
府的相关文件。由于电站系为农户专门定制,农户选择并接受以下方
案之一的,公司予以认可:农户于拆除之前向公司支付提前还清价。
自农户付清价款后,公司不再享有对光伏电站的抵押权,代物清偿协
议届止,电站的一切收益及政府补偿全部归农户。公司应当配合农户
与政府协商或提供相关资料。无论农户最终是否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
补偿协议,均不影响农户购买电站支付价款的义务。拆除费用由公司
承担;双方互相配合申报电站价值,积极争取政府补偿,农户享有电
站补偿款的 10%,公司享有电站补偿款的 90%。拆装费用由公司承担。
若选择该方案,农户须同时履行:全权委托公司参与电站与政府处理
拆迁约定 补偿事宜,并按照公司要求积极配合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认为
必要时,农户应按照公司要求将电站与农户房屋或房屋宅基地一起申
报政府补偿;在农户未获公司书面通知关于电站补偿已经与政府达成
协议之前,农户不得与政府就房屋或房屋宅基地补偿或搬迁达成任何
口头或书面协议并不得同意拆迁或搬迁;农户关于电站与政府达成的
任何补偿协议,均须经公司书面认可;若最终关于产品的补偿款高于
当时提前还清价的,提前还清价部分按上述比例分享,高于提前还清
价部分,农户与公司各享 50%;如农户履行前述全部义务,公司同意如
最终未取得政府补偿,不追究农户责任;若农户违反上述任一义务的,
则公司有权要求农户在产品拆除前或公司通知后 3 日内支付提前还清
价。
农户同意将光伏电站抵押给公司,并将电站的收益权全部质押给公司,
电站抵押权 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
手续,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权的设立。
1、自公司完成交付之日起,直至产品总价收回前,除依照本合同选择
支付提前还清价外,农户必须无条件向公司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不因
任何情况而免除,包括但不限于:(1)因农户自身原因导致的电站的
转让、转租、设立担保等行为;(2)因政策变更导致的补贴减少(3)
因质量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电站发电量不足,收益降低;(4)任何
原因导致电站的毁损、灭失;(5)房屋拆迁;(6)不可抗力;
2、付款期限届满前,农户未征得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