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93 深市 中来股份


首页 公告 中来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中来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9

中来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185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来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智慧新能源”)以其持有的参股公司天津市中核坐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核坐标”)5%股权为天津中核坐标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75,650,000元贷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对应担保金额为贷款金额的5%即不超过378.2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5)。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中来智慧新能源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就为天津中核坐标提供担保事项签署了《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津银权质字第GS1102号),中来智慧新能源按照持股比例为天津中核坐标贷款事项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贷款金额的5%即378.25万元。

  天津中核坐标其他股东(新力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亦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权利质押合同》,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天津中核坐标95%股权为天津中核坐标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中来智慧新能源收到了天津中核坐标向其出具的反担保承诺函。


    三、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上海中来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一)质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主合同债务人为天津市中核坐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合同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1津银固贷字第GS1111号)。

  2、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5,650,000元(大写金额:柒仟伍佰陆拾伍万元整),

  (二)质押担保金额

  本合同担保的债权为主合同债权本金金额的5%,即人民币378.25万元(大写:叁佰柒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12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实际放款之日起算,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债务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出质权利

  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主合同债务人5%的股权向乙方出质,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对出质权利享有质权,该质权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全部孳息等从权利。
  (六)质押登记


  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承诺人(下称“我司”):天津市中核坐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承诺人(下称“贵司”):上海中来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保证按约履行我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或义务。
  (二)当债权人按主合同或协议项下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向贵司索赔,且贵司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股权质押合同的规定,贵司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我司垫款向债权人进行代偿支付时,贵司对我司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我司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我司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三)如我司未按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或义务而使贵司向债权人承担主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则我司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我司应当向贵司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

  2、我司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贵司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贵司实际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我司实际偿还贵司上述款项之日止)。


  (四)我司必须在收到贵司追偿通知后的五日内,无条件地向贵司清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应付利息。

  (五)本承诺书自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65,378.2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406,623.76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111.0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49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权利质押合同;

  2、反担保承诺函。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