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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93 深市 中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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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1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江小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13,918,2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76%)的股东江小伟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8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40%)。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收

到公司股东江小伟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江小伟。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江小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共计13,918,26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76%,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按照目前公司的总股本,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5,800,000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关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0%。其中,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情况而定。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江小伟先生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减持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3)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江小伟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江小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江小伟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3、江小伟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江小伟先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小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