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新能 公告编号:2023-047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期限届满
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名称“华泰尊享稳进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资金为裴振华先生自有或自筹资金。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期间增持主体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共增持公司股份 2,091,709 股(根据公司2022 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内容调整为 2,719,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增持金额为 129,982,479.30 元人民币,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即“华泰尊享稳进 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并通过该产品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裴振华先生持有公司 151,412,187 股股票,占公司当
时总股本的 23.64%,其配偶容建芬女士持有公司 51,901,003 股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8.10%,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31.75%股份。
2、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裴振华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6 个月裴振华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裴振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人民币不低于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价格不超过 72.00 元/股(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为不超过 53.85 元/股),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9 日止(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增持主体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份 2,091,709 股(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内容调整为 2,719,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增持金额为 129,982,479.30元人民币,增持均价为 62.14 元/股(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为 46.26 元/股)。
本次增持前后裴振华先生及其配偶容建芬女士、华泰尊享稳进 66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增持前 增持后(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
增持主体 益分派转增内容调整)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裴振华 151,412,187 23.64% 196,835,843 23.50%
容建芬 51,901,003 8.10% 67,471,304 8.06%
华泰尊享稳进 66 号单 0 0 2,719,222 0.32%
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03,313,190 31.75% 267,026,369 31.88%
注 1:表格中持股比例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 2:表格中裴振华、容建芬直接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系因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第二次归属后公司股本变动所致。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票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2、根据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股份增持计划中所做出的承诺,本次增持的公司股票在增持期间和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截至目前,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增持的公司股票未出现转让的情形。
3、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裴振华先生及资管计划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公司除尚须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裴振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