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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超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3

天华超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1-095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13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2,134,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股份 39,833,77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72,301,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 103,146,3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7.69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45,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2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72,301,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0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审议《关于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3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14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审议《关于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3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14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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