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认为:我们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本次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经沟通了解详细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关于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认为:我们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本次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经沟通了解详细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龚菊明
2021年 9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