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核后认为:本次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的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核后认为:本次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的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龚菊明
2021年 9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