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深圳睿电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本次拟设立公司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各投资方尚未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拟设立公司主要开展新能源储能业务,作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进行战略投入,在未来实际经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未来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艾比森”)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运营优势,开辟公司第二赛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成长,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艾比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投资公司”)拟与董事长丁彦辉先生、深圳市睿品存储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品存储”)共同投资设立深圳睿电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睿电绿能”)。睿电绿能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电池及配件、电池储能产品、家庭储能产品、工商业储能产品、移动电源、节能设备及配件、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生产线、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源管理系统和二次电池梯次利用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艾比森投资公司拟以自有货币资金
出资 5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丁彦辉先生拟以货币资金出资 29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29%;睿品存储拟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
2、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共同投资方丁彦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丁崇彬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罗艳君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文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睿品存储为丁彦辉先生、丁崇彬先生、罗艳君女士、李文女士、深圳市睿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睿电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崇彬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 座 1001 室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池及配件、电池储能产品、家庭储能产品、工商业储能产品、移动电源、节能设备及配件、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生产线、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源管理系统和二次电池梯次利用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1 深圳市艾比森投资有限公司 510 51% 货币
2 丁彦辉 290 29% 货币
3 深圳市睿品存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 20% 货币
合计 1,000 100%
注:拟设立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三、共同投资方基本情况
1、丁彦辉先生: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1 年 8
月合伙创业成立本公司,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至今(其中有十八年兼任总经理)。丁彦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3,507,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睿品存储
(1)公司名称:深圳市睿品存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LXH8E
(3)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BCD 座 A801
(4)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6)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睿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8)合伙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持股 与公司关联关系
(万元) 比例
1 丁彦辉 有限合伙人 138 69% 关联自然人
2 罗艳君 有限合伙人 20 10% 关联自然人
3 丁崇彬 有限合伙人 20 10% 关联自然人
4 李文 有限合伙人 20 10% 关联自然人
5 深圳市睿道企业管 普通合伙人 2 1% 关联法人
理有限公司
合计 200 100%
(9)睿品存储为新设企业,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无主要财务数据。
(10)睿品存储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合伙企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共同投资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公司,本次交易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艾比森是一家将“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写入企业文化的公司。在过去的
2022 年,伴随着 LED 显示产品的需求在国际市场的大幅回升,欧洲市场客户受
到俄乌战争和能源短缺的冲击,原本的节能减排需求进一步升级;美国、澳大利
亚、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存在因电力供应无法满足 LED 显示场景大幅扩充带
来的用电需求,客户购买的 LED 显示设备因电网电压不稳而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现象。在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储能业务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新能源储能业务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是一个万亿级别的赛道,根据
艾比森过去二十年形成的对全球不同市场的跨地域、跨文化认知和需求理解能
力,沉淀的国际销售、供应链管理、渠道管理、服务网络构建等能力(如显示业
务已有全球 13 家子公司,4000+渠道合作伙伴,2000+服务工程师),经过谨慎的
研究,艾比森选择将新能源表后储能业务,作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进行战略投
入,从事含户用储能、便携式储能、工商业储能等相关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
生产、销售、代工、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对公司新能源产业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专业人才,同时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与公司的共同成长,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是在公司保证主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出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拟设立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但对公司长远战略布局及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设立公司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各投资方尚未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未来实际经营中,本次拟设立公司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未来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可以有效分担公司投资风险。同时,本次交易也可使公司在适当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拥有对标的公司的控制能力。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与本次相关关联方均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针对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我们对关联方情况以及本次对外投资的资料进行了事先审阅,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我们认为上述对外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同时投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对外投资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