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2-03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丁彦辉先生发行 41,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9,53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35,636.5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0,294,363.42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4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本次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和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时,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艾比森 招商银行 755913926****** 25,153.00 补充流动资金
注: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金额,未包含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13926******,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25,153.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才泉、李海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形式审 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即乙方只需形式审查确认:(1)在通过柜面进行支付的情况下,《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章等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2)划款文件或网银支付指令载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的约定相符;(3)甲方提交的其他资料与本协议的约定表面相符;(4)甲方要求支付或退回的资金不超过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乙方即完成审查义务。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真实、错误、遗漏、无效、不合法等造成的损失由资料提交方自行承担,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监管期间,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限制或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